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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9 16:06:03 浏览:458次

一、罚金

  【法条链接:《刑法》】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的适用方式

  1、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这主要针对单位犯罪。
例如单位受贿罪(第387条)和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2、选科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例如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并科式,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
例如第326条规定,犯倒卖文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并科或单科式,要么附加适用,要么单独适用。
例如第216条规定,犯假冒专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罚金的缴纳方式:

  1、限期一次缴纳;

  2、限期分期缴纳;

  3、强制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减免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导致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剥夺政治权利

  【法条链接:《刑法》】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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