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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呱呱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易仿制 企业如何维权

2017-9-27 14:06:13 浏览:63次

 

  在知识产权【专利申请电话:173-5868-1144;028-6164-4044】保护案件中,涉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普遍较多,由于外观设计仿制简单,且有投资少、见效快等特点,致使这类侵权行为多发存在。
同时,专利侵权往往运用现代的科技手段,使其侵权行为、手段、方法、方式更加隐秘,顶呱呱专利申请,给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判定带来很大的困难。
今天就让我们来看看我市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相关案例。

  案例回放

  江门市盈佑贸易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不锈钢、铁线、铁管、塑料等产品的企业。
日前,该公司发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某五金塑胶公司(以下称南海五金公司)在其网站上展示或宣传与其专利产品非常相似的产品(餐具盘托架),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顶呱呱专利申请,于是,盈佑贸易公司遂委托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其维权事宜。
经调查发现,南海五金公司在其网站上展示的餐具盘托架与盈佑贸易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于是盈佑贸易公司便以消费者的名义向该五金公司订购餐具盘托架100套,并支付了定金。

  随后,南海五金公司不知何故,以没有现货为由取消了合同。
由于该公司网站展示的产品与专利产品高度相似,且双方在订购合同中附上的产品图片也与专利产品几乎一模一样。
虽然交易取消,没有买到实物产品,但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认为,南海五金公司的行为仍构成许偌销售,依法构成专利侵权。
于同年8月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南海五金公司在其网站上展示、宣传的餐具盘托架产品构成许偌销售,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
南海五金公司辩称:其没有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也没有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该销售合同已取消,侵权行为不成立。

  佛山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顶呱呱专利申请,被告虽没实际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其在网站上展示被诉侵权产品及有交易的意愿,构成许偌销售,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判决其停止许偌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在上诉期限内未上诉,判决书生效,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因此,依据该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专业点评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许偌销售?许偌销售是否构成侵权?这是本案中的争议焦点。
何谓许偌销售,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第2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被告在其网站上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有销售该产品的意愿,同时也签订了购销合同,虽然后来以没货为由撤销了购销合同,但其销售该被诉侵权产品的意思非常明显,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许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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